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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人用32台POS机交易套现1.5亿

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,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。近日,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、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提起公诉。此案涉案金额高达1.5亿元,案值创我市此类案例的历史新高。
 
pos机办理中心介绍,2015年至2017年间,被告人杨某某、刘某某先后租下多个办公场所,利用承租的办公地址及其个人身份信息和他人身份信息先后开办了5家公司。两被告人通过其中4家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累计申领了32台POS机。
 
两人通过社交软件、街面发散宣传彩页等方式公开宣传其公司所开展的信用卡套现、代还信用卡、养卡等业务,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信用卡持有人套现、代还信用卡、养卡。从2016年初至2017年8月,被告人杨某某、刘某某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共刷卡25000多笔,涉及信用卡3800余张,刷卡金额1.5亿元,非法获利近80万元。
 
POS机套现实质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,犯罪嫌疑人擅自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为现金贷款,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资信状况和信用卡资金用途。POS机套现已成为银行卡犯罪金额最高的一种犯罪形式并逐年递增。这既扰乱国家金融秩序,对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,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,影响社会稳定。
 
据检方介绍,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相关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等方法,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,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应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处理。
 
据介绍,所谓“情节严重”,是指套现数额100万元以上,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,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。套现数额在500万元以上,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,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 
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【非法经营罪】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 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
 
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 
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
 
(四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